姚志国律师亲办案例
盗窃罪辩护词
来源:姚志国律师
发布时间:2012-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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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意见

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姚志国律师担任二审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案件材料,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考虑和采纳。

一、被告人悔罪真诚,认罪态度好。

首先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后,如实地将盗窃过程供述,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和询问。使公安机关快速的侦破此案。

其次被告人积极供述了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带领公安机关指认犯罪现场,使公安机关全面的掌握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有利于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这显然是被告人意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不法性的。

再者在公诉阶段和审判阶段被告人一直配合办案机关的司法活动,主动供述犯罪事实,没有翻供的情况,这些都表明被告人真诚悔悟,从新做人的心里决心。

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按照刑法的规定应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首先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前表现良好,只因对法律认识淡薄,不了解法律的威严,以致误入歧途,从而实施盗窃行动,而以前也无犯罪记录,也没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从而他是初犯,偶犯。

其次被告人有正当职业,有着合法稳定的收入,实施盗窃的行为完全是不知道法律的威严,不知犯罪行为的严重后果,但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经过个办案机关的教育其已知道了自身行为给社会造成的严重的危害,了解了法律的严肃性,也决定痛改前非,可以说被告人是可以改造好的,可以为社会所用。

三、被告人有如实的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情节。

被告人抓获后。对于被告人的其他盗窃司法机关是不知道没有掌握的,被告人是在被讯问共同盗窃的过程中主动交代了其他盗窃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的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于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的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的处罚。被告人主动供述自己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盗窃行为完全符合上述司法解释,所以恳请得到充分的考虑。

四、被告人愿意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和退赃。

被告人愿意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和退赃,但由于种种原因至今没有实现,被告人已知道自身给他人造成了财产损失,知道自身犯罪行为的危害了社会,所以愿意赔偿和退赃来弥补所犯下的错误。

五、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辩护人认为量刑倚高。

首先基准刑确定偏高。依据该《意见》关于盗窃罪的规定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案件情节辩护人认为同样可在三到四年只确定基准刑。从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上看基准刑确定偏高。

再者被告人有减轻量刑的情节,比如坦白、当庭认罪的情节是可以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犯盗窃罪不可争议,但根据其具体的犯罪情节辩护人认为应当根据罪责刑适应的原则确定合法的刑期,以做到惩罚的目的。

辩护人:姚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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